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並於診斷確定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對應下表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輕度失智保險金: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 |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5%。 |
| 2~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5%。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輕度失智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至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對應下表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免責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 |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
| 2~ | 一、繳費期間內: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後: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之一點零五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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