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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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本契約已依約豁免保險費者,亦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本契約已依約豁免保險費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的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的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30歲~55歲 |
| 15年期 | 30歲~55歲 |
| 20年期 | 30歲~50歲 |
| 30年期 | 30歲~40歲 |
| 最低保額 | 500萬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2,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或二至六級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失能或二至六級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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