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1.03倍。
2.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第七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1.03倍。
3.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富邦人壽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 1.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但若本契約依條款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改以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1.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依第二款第一目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為下列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或約定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本契約發生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將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 最低保額 | 5萬元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年齡 | 保額上限 | 年齡 | 保額上限 |
| 0歲~15歲(含) | 600萬元 | 46歲~60歲 | 4,300萬 | |
| 16歲~30歲 | 3,300萬元 | 61歲~70歲 | 5,200萬 | |
| 31歲~45歲 | 3,700萬元 | 71歲~80歲 | 6,000萬 | |
| 累計總限額 | 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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