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本公司已先行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按身故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各款殘廢之一,並經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但若本公司已先行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按診斷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全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有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後,自診斷確定之日起開始豁免本契約剩餘繳費期間之保費且本公司不另負身故保險金及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自確定殘廢之日起,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重大傷殘保險金,其給付期間依殘廢程度不同,第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第二級殘廢給付七十五個月,第三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但合計給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三級殘廢程度中不同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重大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一至三級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殘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剩餘之生存期間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醫院出具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在不超過診斷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範圍內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最高申請金額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且須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之。已給付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視為保額之減少,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剩餘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條款約定,並提前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公司豁免本契約剩餘繳費期間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而不包括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之日起開始豁免本契約剩餘繳費期間之保險費,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而不包括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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