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程度時,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繳費期間內:1.05倍年繳化保費\*保單經過年度
繳費期滿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金額較大者
訂本契約時被,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時,身故保險金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5%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滿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商品代號 | 保險年期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IQ06 | 6年 | 3年 | 0至80歲 |
| IQ07 | 7年 | 4年 | 0至79歲 |
| IQ10 | 10年 | 10年 | 0至76歲 |
| 最低 | 10萬 | |||
| 最高 | 未滿14足歲 | IQ06 | 0至12歲 | 170萬元 |
| 13至14足歲 | 200萬元 | |||
| IQ07 IQ10 | 0至11歲 | 150萬元 | ||
| 12至14足歲 | 200萬元 | |||
| 14足歲以上 | 15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化保費之一點零五倍乘以保單經過年度(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給 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額二者 取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計,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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