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添福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取下述最高金額給付保險金~

(1).當年度總保額,係指繳費期滿後按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額,以複利3%增值至終身。

(2).已繳保險費總額。

(3)當年度底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年齡屆滿95歲之日仍生存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時,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之保險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二、三級殘廢時,免繳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總保險金額。 二、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當年度底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所稱之「身故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且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目前 為新台幣貳佰萬元,但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投保者為壹佰萬元】,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生效期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生效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 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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