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按投保金額給付保險金。
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繳費期間內,自第二年度起以單利100%逐年計算。
契約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當年度保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時,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之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 前項所稱之「身故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且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目前 為新台幣貳佰萬元,但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投保者為壹佰萬元】,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 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其殘…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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