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金采年年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1~2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0.98%乘以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3~6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0.98%乘以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原定繳費年期
7~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0.55%乘以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原定繳費年期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下表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下表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0~30歲31~40歲41~50歲51~60歲61~70歲71~90歲91歲以上
給付比率190%160%140%120%110%102%100%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起因搭乘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的10%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的1%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條款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之「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最高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除同時符合條款約定而應另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不再負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0.7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倘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依條款申請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則改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條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因搭乘 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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