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吉好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將第七保單年度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1、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2、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每月給付前一個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或約定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發生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第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三)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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