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3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
| 4~ |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之0.2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前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因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因遭受颱風、洪水、地震、雷擊天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七項情形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
二、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2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將第七保單年度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
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
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每月給付前一個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或約定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發生保單條款第六條第八項、第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總保險金額乘上條款附表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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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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