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全鑫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再乘以其住院日數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一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後所得之數額 。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改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75%之金額,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為限: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一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後所得之數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者。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或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但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一投保計劃別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或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改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的75%之金額,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一投保計劃別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者。

本條所稱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六)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七)外科手術費用。

(八)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

(九)於住院診療前的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者,該次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就施行門診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一所列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一投保計劃別所列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改按施行門診手術當日所發生第三項實際支出門診手術醫療費用的75%之金額,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一所列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四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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