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鑫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75%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條所稱住院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指示用藥。

(五)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六)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七)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八)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九)外科手術費用。

(十)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十一)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

(十二)於住院診療前的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者,該次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但本款門診診療費用不包含被保險人於上開期間內因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所發生之醫療費用。

累計本條及條款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以不超過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之「每投保單位之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為限,且累計給付總額達二百萬元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就施行門診手術當次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給付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就施行門診手術當次所發生第三項實際支出門診手術醫療費用的75%之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條所稱門診手術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五)外科手術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

累計條款第十二條及本條各項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以不超過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之「每投保單位之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為限,且累計給付總額達二百萬元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每投保單位之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係指依下表各區間所對應之總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住院及門診手術醫療保險事故,其醫療保險事故日在同一區間內者(同一次住院內的住院日期如已超過該區間者,亦以同一區間計),被保險人得依 條款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領之保險金總 額,以該區間的每投保單位之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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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險事故日之保單年度 | 每投保單位之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 | | | --- | --- | | 第一區間:第1~2保單年度 | 本區間之每投保單位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為「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躉繳保險費的75% 」。 | | 第二區間:第3~5保單年度 | 1. 本區間之每投保單位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為「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躉繳保險費的80% 」。 2. 本公司累計給付第一區間及本區間之保險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區間的總限額,且給付已達本區間總限額時,本公司不再就第一區間及本區間內之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 3. 若於本區間內始提出屬於前一區間醫療費用之申請者,超過前一區間總限額之部分,不得遞延至本區間計算給付。 | | 第三區間:第6保單年度起至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 | 1. 本區間之每投保單位累計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為「二百萬元」。 2. 本公司累計給付第一區間、第二區間及本區間之保險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區間的總限額,且給付已達本區間的總限額時,本公司不再就第一區間、第二區間及本區間內之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 3. 若於本區間內始提出屬於前二區間醫療費用之申請者,超過各該區間總限額之部分,不得遞延至本區間計算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每投保單位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投保單位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投保單位之當年度保險 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契約不給付 第十二條及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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