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在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提高為原金額的二倍。但同一次住院期間得提高給付之日數分別最多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於慢性病醫院診療,或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本條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或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所約定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四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四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者,在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但同一次住院期間得提高之日數分別最多以七日為限。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在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第四項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超過三十日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改以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三十,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以增加保障,但最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以前二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四項各款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條所稱住院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六)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
(七)於住院診療前的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者,該次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附表二「 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若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不在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給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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