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或罹患條款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說明或限制 |
|---|---|---|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x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2.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或(2)第2~4項所約定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 1.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1) 2.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或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診療者,在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或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按條款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提高為原金額的2倍。但同一次住院期間得提高給付之日數分別最多以7日為限。 |
| 2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依上述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 | 1.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註2) 2.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或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診療者,在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或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按條款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2倍。但同一次住院期間得提高給付之日數分別最多以7日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依上述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75%之金額,按日給付。 | ||
| 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1.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7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2.被保險人係因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住院診療時,本附約按條款付表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 | 1.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若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者,改以條款所列之「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30,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但最高以條款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條款所列7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75%金額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依以上2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 |
| 4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每次手術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 | 以條款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1%~400%)所得之數額為限。(註3)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每次手術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的75%金額。 | ||
| 5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就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6項之各項手術實際支出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於扣除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當日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 1.以不超過條款所列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2.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以12次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依條款所列6項之手術當日實際支出門診手術醫療費用的75%,於扣除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 | ||
| 6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定額給付)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x5倍給付。 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期間內身故,但其身故前已罹患條款約定之法定傳染疾病必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法定傳染疾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以及雖未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但其金額未超過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之費用支出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條款約定之各項醫療保險金。
註1: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於慢性病醫院診療,或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0日為限。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註3: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但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該保單年度之末日為到期日。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保險計劃 單位:新臺幣(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HSQA_QD1110401 3/10 商品代號:HSQA/HSQB/HSQC/HSQD 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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