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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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於扣除自負額(依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計算)後之餘額,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不得超過第四項約定之最高給付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之金額,於扣除自負額(依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計算)後之餘額,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不得超過第四項約定之最高給付限額。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不得超過依附表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其住院日數,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於扣除自負額(依條款附表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計算)後之餘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不得超過第四項約定之最高給付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之金額,於扣除自負額(依條款附表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計算)後之餘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不得超過第四項約定之最高給付限額。
住院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下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1.醫師診查費(含會診費)。
2.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3.主治醫師對症處方的藥品。
4.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5.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6.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7.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8.X光檢查。
9.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10.因急救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之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
11.義眼。但對同一隻眼,本公司對於本附約以給付一次為限,其最高給付金額以附表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後所得數額之十倍為限。但不得超過第四項約定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
12.義肢。但對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對於本附約以給付一次為限,每一手或每一足最高給付金額以附表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再乘以其投保單位數後所得數額之十倍為限。但不得超過第四項約定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不得超過住院期間依附表所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其投保單位數所得之數額。
1.被保險人本人: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2.被保險人之配偶: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3.被保險人之子女:0~未滿23足歲,最高續保至23歲。
4.本附約所銜接之保險附約,其續保保險期間較早屆滿者,本附約從其約定。
最低保額:5單位。
累計最高保額:
| 第1~3類 | 第4類 | 第5類 | 第6類 |
| 30單位 | 25單位 | 20單位 | 15單位 |
累計限額:
1.投保本附約每單位以20元計入「住院醫療日額」之累計額度(註1)
註1:HSL每單位住院醫療日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50%
例﹕HSL投保5單位之住院醫療日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150-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110)\*50%\*5單位=100
2.投保醫療險附約需依累計壽險保額對應可投保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
3.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新契約時,累計本公司最高住院醫療日額(醫療險主約+醫療險附約)為8,000元(註2),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15,000元。
註2:
(1)有效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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