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說明或限制 |
|---|---|---|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X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1.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1)。 2.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提高為原金額的1.5倍。但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
| 2.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註2)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各項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 | 1.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1.5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各項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75%金額,按日給付 | ||
| 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共計7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1.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若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者,改以條款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30,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但最高以條款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條款所列共計7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75%金額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依以上2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 |
| 4.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註3)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次 | 以不超過條款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百分率(1%~400%)之數額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的75%金額/次/ | ||
| 5.「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的行使 | 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1)第2~4項所約定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2)第1項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 - |
| 6.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註3)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就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次 | 以不超過條款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百分率(1%~400%)之數額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依實際支出手術費的75%金額給付/次 | ||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定額給付) | ●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除依第2~4項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1項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條款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10倍給付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 ●接受胰臟、腎臟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除依第2~4項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1項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條款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5倍給付 | ||
| 8.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註4)X10%(續保時,亦同) | 未曾發生條款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註1: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於慢性病醫院診療,或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2日為限。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註3: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註4: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按其對應的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計劃別 單位:新臺幣
| 計劃別 | 計劃A | 計劃B | 計劃C | 計劃D | 計劃E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2,500元 | 3,500元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9萬 | 15萬 | 18萬 | 24萬 | 30萬 |
|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3萬 | 5萬 | 6萬 | 8萬 | 10萬 |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 | 15萬 | 22.5萬 | 30萬 | 37.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過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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