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實支實付(核實)、定額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說明或限制 |
|---|---|---|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x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1.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1)。 2.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提高為原金額的1.5倍。但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
| 2.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註2)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各項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 | 1.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2.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1.5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各項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75%金額,按日給付。 | ||
| 3.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註3)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次 | 以「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1%~400%)之數額為限。 |
|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的75%金額/次 | ||
| 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共計7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 | 1.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若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者,改以條款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30,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但最高以條款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
|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按條款所列共計7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75%金額給付 | 依以上2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 |
| 5.「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的行使 | 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1)第2~4項所約定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2)第1項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 - |
| 6.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就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次 | 以不超過條款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1%~400%)之數額為限。 |
|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依實際支出手術費的75%給付/次 | ||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定額給付) | ◎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除依第2~4項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1項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條款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10倍給付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 ◎接受胰臟、腎臟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除依第2~4項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1項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條款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5倍給付 |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註1:被保險人因慢性病房或慢性病醫院診療者或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2日為限。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註3:於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日間住院或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給付項目之限額 單位:新台幣(元)
| 給付項目 | 給付限額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3,500 |
|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0,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300,000 |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 | 525,000 |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3,500 |
1.被保險人本人:0~65歲
2.被保險人之配偶:0~65歲
3.被保險人之子女:0~未滿23足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治療目的之牙科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其裝設於保險期間內僅以一次為限,其費用以附表一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 額」之十倍金額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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