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實支實付(核實)、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1.5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則在前述限額內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

上述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 醫師診察費。

依據上述計算之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上述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仍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本附約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則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但以不超過前述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每次住院本公司在本附約保單面頁所載其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則在前述限額內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

上述所稱住院醫療費用之各款費用,請詳條款。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前述第一至第三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本項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因本條款約定住院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其金額為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

若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其計算基礎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金額提高為原金額的1.5倍。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以本附約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慢性病醫院診療者,或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32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條款約定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於給付前述第一至第三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同時,另行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其金額為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0倍;若診斷為胰臟、腎臟或異體骨髓移植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則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5倍給付。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且已接受門診手術者,本公司就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則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但以不超過前述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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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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