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1.5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則在前述限額內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
上述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
依據上述計算之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上述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仍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本附約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則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但以不超過前述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每次住院本公司在本附約保單面頁所載其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時,則在前述限額內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
上述所稱住院醫療費用之各款費用,請詳條款。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前述第一至第三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本項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因本條款約定住院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其金額為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
若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其計算基礎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金額提高為原金額的1.5倍。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以本附約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慢性病醫院診療者,或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32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條款約定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於給付前述第一至第三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同時,另行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其金額為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0倍;若診斷為胰臟、腎臟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則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5倍給付。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且已接受門診手術者,本公司就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若被保險人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則改按實際支出金額75%給付,但以不超過前述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型。 三、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其裝設於保險期間內僅以一次為限,其費用以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之十倍金額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妊娠毒血症。 9.先兆性流產。 10.妊娠劇吐症。 11.萎縮性胚胎。 12.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