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好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出院者,就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之住院日數,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計算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於慢性病醫院診療,或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二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病房費。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診察費。

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以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在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超過三十日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改以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三十,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以增加保障,但最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以前二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六、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

七、於住院診療前的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者,該次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條款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並經醫師診斷必須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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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之「醫療保險 金總限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九條至 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 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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