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計畫A」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期間給付項目給付金額給付說明或限制
繳費期 間內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X 50% X 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1)
繳 費 期 滿 後2.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註2)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按日給付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各項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1.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條款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1.5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以下(1)病房費。(2)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4)醫師診察費,各項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的75%金額,按日給付 || 3.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註3)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次 | 以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X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1%~400%)之數額為限 |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用的75%金額給付/次 || 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共計35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1.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2.若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者,改以條款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30,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但最高以條款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按條款所列共計35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75%金額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上二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 5.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的行使 (註4) | (與第2~4項保險金給付擇一)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X 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X 1.5倍 X 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7日為限) | 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

6.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就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次以不超過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X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1%~400%)之數額為限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依實際支出手術費的75%給付/次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定額給付) |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除第2~4項保險金,另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X 10倍給付 | 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胰臟、腎臟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除第2~4項保險金,另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X 5倍給付 |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幾付保險金。

註1: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2日為限。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註3: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註4: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慢性病醫院診療者,或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32日為限。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290號至第319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附表: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每單位保險金給付限額)

計劃別計劃A計劃B計劃C計劃D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1,0001,5002,0002,500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30,00041,25045,00048,75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66,19884,252102,306102,306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其裝設於保險期間內僅以一次為限,其費用以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 額」之十倍金額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HRBA_BD1060807 6/10 商品代號:HRBA/HRBB/HRBC/HRBD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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