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三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含),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3)自第九十一日(含)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第九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投保規定

職業等級住院醫療日額

最低 | 最高 || 第1-3類 | 800元 | 2,500元 |

第4類800元2,000元
第5類800元1,500元
第6類800元1,000元

累計總限額:

‧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主約+醫療險附約,其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8,000元,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15,000元。

‧ 各型住院醫療險,請詳現行核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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