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每千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額 | 給付限制 |
|---|---|---|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30日以內:1,000元/每日 31日以上:2,000元/每日 | 每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365天為限 |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2,000元/每日 |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90日為限 |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3,000元/每日 |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90日為限 |
| 住院看護保險金 | 500元/每日 | 按「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90日為限 |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500元/每日 | 按「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90日為限 |
| 外科手術保險金 | 30,000元/*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列比率/每次 |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惟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最高比率所得金額;且同一次手術位置有兩項以上部位接受手術時,按較高比率項目給付 |
| 外科手術看護保險金 | 10,000元/*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列比率/每次 | - |
| 健康增值保險金 | 每次給付金額/*20% | 上次醫療理賠事故出院日距本次醫療理賠事故入院日超過24個月(被保險人於申請任何理賠後「健康增值保險金」將從新起算) |
【名詞定義】
1.被保險人: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0歲至未滿23歲之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23歲者,於下次應繳保費之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2.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住院次數的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人及配偶:0歲~65歲,且續保至75歲。
子女:0歲~23歲,且續保至23歲。
| 最低保額 | 100元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職業類別第1~3類 | 2,000元 |
| 職業類別第4類 | 1,500元 | |
| 職業類別第5類 | 1,000元 | |
| 職業類別第6類 | 500元 |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主約+醫療險附約,其累計最高住院日額為8,000元,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日額為15,000元累計總限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得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以後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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