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入住醫院後出院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依條款第八條給付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依條款第八條給付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1.被保險人本人及配偶:0~70歲,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80歲為止。
2.被保險人子女:0~23歲,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23歲為止。
| 投保限額 | 職業分類第1~3類 | 500元~3,000元 |
|---|---|---|
| 職業分類第4~6類 | 500元~2,5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以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三、「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四、「子女」:係指投保張當時已出生至保險年齡未屆滿二十三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子女、 養子女或繼子女。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本附約續保時,不受前述等 待期間之限制。 七、「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被保險人…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 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及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 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及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張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HJK1140811 5/6 商品代號:H…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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