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四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含前述二種病房合計)。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第一項保險金之住院日數。且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其中一種給付第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該次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 掌骨、指骨 | 14天 |
| 3 蹠骨、趾骨 | 14天 |
|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 肋骨 | 20天 |
| 6 鎖骨 | 28天 |
| 7 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 膝蓋骨 | 28天 |
| 9 肩胛骨 | 34天 |
|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 頭蓋骨 | 50天 |
| 13 臂骨 | 40天 |
| 14 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 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 股骨 | 50天 |
| 19 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 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接受手術之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之各保單年度內: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倍數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項目,但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最高以九十倍為限。
前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章節或內容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相對應之章節或內容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接受手術之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之各保單年度內: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處置項 目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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