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樂活常青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九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九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前因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前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未住院部分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合計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日數以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依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給付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前即已住院,而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以後始辦理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 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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