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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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中不論同時或先後進行多項手術診療,本公司給付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最高以乙項為限。
第一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倘日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章節或內容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相對應之章節或內容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未發生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於該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時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10%計算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前項約定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倍為限。
| 投保限額 | 職業分類第1~3類 | 500元~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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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分類第4類 | 500元~1,500元 | |
| 職業分類第5類 | 500元~1,000元 | |
| 職業分類第6類 | 500元~500元 | |
| 累計總限額 |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新契約時,累計本公司最高住院醫療日額【醫療險主約+醫療險附約】為8,000元(註),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15,000元,各型住院醫療險,請詳附表。 註:如為有效契約之保全變更加保或增加保額,其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仍維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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