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1 | 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2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6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3 | 祝壽保險金(保險年齡屆滿100歲仍生存) |
(註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0日為限(符合同一次住院期間之跨保單年度住院日數,其保險金日額係數,仍依同一次住院始日決定之)。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本公司累計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總額,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當給付已達此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始日對應下列保單年度係數所得之數額。同一次住院若跨越不同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係數仍依同一次住院始日決定之。
| 保單年度 | 1~10 | 11~20 | 21~30 | 31~ |
|---|---|---|---|---|
| 保險金日額係數 | 1 | 1.1 | 1.2 | 1.3 |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最低保額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元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職業類別第1~3類 | <=3,000元 |
| 職業類別第4類 | <=2,500元 | |
| 職業類別第5類 | <=2,000元 | |
| 職業類別第6類 | <=1,5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二條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HJB11091016 5/7 商品代號:HJB1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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