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1 | 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2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6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3 | 祝壽保險金(保險年齡屆滿100歲仍生存) |
(註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0日為限(符合同一次住院期間之跨保單年度住院日數,其保險金日額係數,仍依同一次住院始日決定之)。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本公司累計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總額,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當給付已達此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始日對應下列保單年度係數所得之數額。同一次住院若跨越不同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係數仍依同一次住院始日決定之。
| 保單年度 | 1~10 | 11~20 | 21~30 | 31~ |
|---|---|---|---|---|
| 保險金日額係數 | 1 | 1.1 | 1.2 | 1.3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最低保額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元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職業類別第1~3類 | <=3,000元 |
| 職業類別第4類 | <=2,500元 | |
| 職業類別第5類 | <=2,000元 | |
| 職業類別第6類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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