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三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含),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三)自第九十一日(含)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第九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因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入住醫院後出院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依條款第十三條給付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四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依條款第十三條給付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前即已住院,而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以後始辦理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三所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乘以條款附表三所列該項手術對應之百分比率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惟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比率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三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計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三所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給付一次「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受領條款第二十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條件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十、「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 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 HJA21100701 3/40 商品代號:HJA2 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一、「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保險年 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 之數額。 十三、「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十四、「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於…第 35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 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0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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