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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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三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含),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三)自第九十一日(含)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第九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受領條款第十七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條件者 ,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除依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每次移植手術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前項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本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變更之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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