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三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含),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三)自第九十一日(含)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第九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受領條款第十七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條件者 ,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除依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每次移植手術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前項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本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變更之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 點零六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三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