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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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制 | ||
|---|---|---|---|---|
| 1 | 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30天內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1倍 X 實際住院日數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180日為限 |
第31天以上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2倍 X 實際住院日數 (前30天: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1倍;第31天起: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 || 2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50% X 實際住院日數 |
| 3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註2)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2倍 X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0日為限 | |
|---|---|---|---|---|
| 4 |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註3)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60% X 實際住院日數 | 保險年齡屆滿64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 | |
| 5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4倍 X 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 - | |
| 6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註4)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20倍 X 手術給付比例 | 手術給付比例為4%~500%,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項 | |
| 7 |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5倍 | 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
| 8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註5)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2倍 | 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 | |
| 9 | 重大疾病保險金(註6)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X 120倍 | 經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以給付一次為限 | |
| 醫療給付之限制:上述第1~9項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 | ||||
| 10 | 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豁免自被保險人確診重大疾病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
| 11 |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99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的連續5年間,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註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180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9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64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60% X 「住院醫療保險金」所給付之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64歲前即已住院,而於保險年齡屆滿64歲以後始辦理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20倍 X 條款附表二所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百分率所得之金額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惟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比率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二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計算給付金額。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門診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2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但本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於身故後方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重大疾病險金」。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以後或復效日起開始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90日期間之限制。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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