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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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者,不再負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之保險金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變更之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七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七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最低保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800元
累計最高保額:(依職業類別)
| 職業類別 | 累計最高保額 | 職業類別 | 累計最高保額 | 第1~3類 | 3,000元 | 第5類 | 2,000元 | 第4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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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 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七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三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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