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規定辦理外,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實際於加護病房之住院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燒傷或燙傷必須住進燒燒傷或燙傷中心治療時,本公司除按規定辦理外,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實際於燒燙傷中心之住院日數給付「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內該手術之給付倍數給付「手術定額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定額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倍數較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之中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入院治療後已出院療養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居家療養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 動終止。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續保之保險年齡最高以七十五歲為限,其子女則以二十三歲為 限。 本附約於主契約繳費期滿以後得以續保時,一律按年繳方式收取各期保險費。 【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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