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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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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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30天內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1倍X實際住院日數 | 同一次住院(註1)之各項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
31天以上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2倍X實際住院日數 (前30天: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倍;第31天起: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 || 2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2倍X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
| 3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5倍X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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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0.5倍X實際住院日數 | ||||||||||||||||||||||||||||||||||
| 5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0.25倍X實際門診日數 | 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 |||||||||||||||||||||||||||||||||
| 6 | 急診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2倍 | 同一次住院期間限一次 | |||||||||||||||||||||||||||||||||
| 7 |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3倍 | 同一次住院期間限一次 | |||||||||||||||||||||||||||||||||
| 8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3倍 | 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 | |||||||||||||||||||||||||||||||||
| 9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1倍 | ||||||||||||||||||||||||||||||||||
| 醫療給付之限制:上述第1~9項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2,800倍為限。 | ||||||||||||||||||||||||||||||||||||
| 10 | 健康增值保險金(註2) | --- | --- | --- | --- | --- | --- | ---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2年(含)以上未滿3年 | 3年(含)以上未滿4年 | 4年(含)以上未滿5年 | 5年(含)以上未滿6年 | 6年(含)以上未滿7年 | 7年(含)以上 | 增額比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
| 11 | 祝壽保險金(屆滿99歲仍生存) | 「年繳保險費總和」 X 1.12倍扣除上述第1~10項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3) | ||||||||||||||||||||||||||||||||||
| 12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4) | |||||||||||||||||||||||||||||||||||
| 13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
| 14 | 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 於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的連續5年間,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本契約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倍給付。 |
註1:「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約定申請上述第1~9項醫療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發生前述各項保險事故之一者,本公司按上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條款約定之保險金總額給付。若被保險人於前述之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條款約定申請上述第1~9項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述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述無理賠記錄期間之限制。
※「無理賠記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1.本契約生效日。2.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3.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註3:※「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當上述1~9項之給付已達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2,800倍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責。
註4: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張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 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三條至 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 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三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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