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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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因此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十倍之保險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因此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保險金」外,另按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1.員工/會員/配偶:15足歲~70歲始可投保,續保最高可續保至70歲。
2.子女:員工/會員之未婚在學未滿23歲之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3.父母親:員工/會員暨配偶之父母,承保年齡至80歲。
1.日額500~3000元。
2.保額不得高於被保險人其它醫療險日額。
3.眷屬保額不得超過員工之保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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