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以前,於屆滿第二保單年度及之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2~5 | 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三 |
| 6~10 | 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六 |
| 11~ | 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最低承保限額:3,000美元。
累計最高保額:單位:萬(以仟美元為單位)
| 年齡 | 保額上限 | 年齡 | 保額上限 | 年齡 | 保額上限 | 年齡 | 保額上限 |
|---|---|---|---|---|---|---|---|
| 0~1 | 13 | 8 | 18 | 21~25 | 35 | 46~50 | 50 |
| 2~3 | 14 | 9 | 19 | 26~30 | 40 | 51~55 | 50 |
| 4 | 15 | 10 | 20 | 31~35 | 40 | 56~60 | 55 |
| 5~6 | 16 | 11~15 | 20 | 36~40 | 45 | 61~65 | 60 |
| 7 | 17 | 16~20 | 35 | 41~45 | 45 | 66~69 | 60 |
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單位:新台幣,以公告之美元換算標準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樣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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