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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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當年度保額每年3.75%複利遞增,減緩通膨壓力。
滿足國外求學、退休移民、長期駐外工作等特定需求。
6年繳費,終身至少享有年繳保險費總和1.03倍保障。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 倍
2.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1.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 倍
2.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1.被保險人於實
際年齡滿 15 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
險金」。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 15 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 16 歲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等級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問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條款附表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
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
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3.75%之年
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
時的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
累計最高保額:各年齡累計最高保額請詳保公司投保規則附表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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