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於繳費期間屆滿及之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倍。
二、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費加計利息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保額:3,000美元
累計最高保額:
| 年齡 | 0歲-15歲 | 16歲-25歲 | 26歲-35歲 | 36歲-4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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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額上限 | 20萬 | 55萬 | 60萬 | 7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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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 | 46歲-55歲 | 56歲-65歲 | 66歲-75歲 | 76歲-7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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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額上限 | 75萬 | 80萬 | 85萬 | 90萬 |
|---|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單位:新台幣,以公告之美元換算標準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的美元約當額,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樣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 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 二、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 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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