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當年度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保險金額者,則按當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但若當年度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保險金額者,則按當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依本契約規定得豁免保險費之期間時,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條款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不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或條款附表二、三級殘廢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的翌年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每年於該診斷確定殘廢的周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1)躉繳:被保險人於保險單屆滿20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之30%給付「生存保險金」。
(2)分期繳: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齡屆滿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全殘廢等級或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或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的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或保險單借款。
最低保額:10萬。
最高保額:0歲~未滿14歲:200萬。
14足歲以上:16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於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被保險人係以標準體承保者,繳費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每屆滿五週年日或於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 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提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但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金額。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其申請增加保險金額後之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處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第 26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