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富足豐收外幣萬能終身壽險(V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前項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3萬美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3,000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規定

最低保險費9萬美元
最高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年齡最高保險費限制
20歲~30歲130萬美元
31歲~40歲155萬美元
41歲~50歲175萬美元
51歲~60歲205萬美元
61歲~70歲225萬美元
最低保額被保險人投保年齡最低保額限制
20歲~30歲保險費x1.9
31歲~40歲保險費x1.6
41歲~50歲保險費x1.4
51歲~60歲保險費x1.2
61歲~70歲保險費x1.1
最高保額250萬美元,且不超過可保保額上限(註) (註)新契約可保保額上限=所繳保險費x投保年齡對應保障上限倍數表(詳現行投保規則)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前四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若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金額時,本公司按 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B-A)/ 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後,本公司於本契約應付之保險金額。 B:按第一項計算之金額。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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