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美利發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於繳費期間屆滿及之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5%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前項第二款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改以扣除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存保險金,乘以實際已領取生存保險金次數後所得之數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1.7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3000美元。

累計最高保額:0歲~15歲:20萬美元。

16歲(含)以上:60萬美元。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單位:新台幣,以公告之美元換算標準計算)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的美元約當額,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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