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3).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二項身故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1).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2).若本契約依條款第三十二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3).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二項完全失能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之。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1).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2).若本契約依條款第三十二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2 |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5%乘以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
| 3~6 |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5%乘以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原定繳費年期 |
| 7~ |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0.8%乘以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原定繳費年期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2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 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