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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澳利豐外幣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1.02倍。

二、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1萬澳幣。

最高保額:0歲~15歲:5萬澳幣。

16歲(含)以上:130萬澳幣。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的澳幣約當額,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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