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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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下列按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上述約定之計算方式,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最低保額 | 8,000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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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計最高保額 | 0~15歲(含) | 7萬美元 |
| 16歲(含)以上 | 35萬美元 | |
| 累計總限額 |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單位:新臺幣,以公告之美元換算標準計算) 2.本險與各型重大疾病險累計總保額請詳最新投保規則。 |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單位:新臺幣,以公告之美元換算標準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九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5% 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 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七、「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所收 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款 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八、「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九、「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受款銀 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一、「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十二、「境外銀行」:係指非在…第 2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葬喪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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