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四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四歲),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下表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6 | 保險金額乘以0.1%,再乘以已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
| 7~ | 保險金額乘以1.8%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三)身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身故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額計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額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四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一點二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保時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九十日前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於「樂活日」行使本契約之「樂活享退權」,經本公司同意後,自「樂活日」起重新計算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等各項保險金之金額後,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其中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改依下表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則依重新計算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生存保險金計算之:
| 給付項目 | 生存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 |
|---|---|---|---|
| 被保險人性別 | 男性/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給付金額 | 保險金額乘以3.6% | 保險金額乘以2.45% | 保險金額乘以1.89% |
要保人已申請「樂活享退權」者,得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九十日前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取消「樂活享退權」。要保人取消申請後,仍得依第一項約定再次提出申請。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九十日起,要保人即不得依第一項與第二項約定方式再申請或取消「樂活享退權」。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
|---|---|---|
| 投保年齡 | 「樂活享退權」 | |
| 不申請(FCEA) | 申請(FCEB)/* | |
| 0歲~74歲 | 0歲~58歲 |
\*「樂活享退權」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執行。
最低保額:5,000美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0歲~15歲:累計『富邦人壽美年樂活外幣終身保險 』各險種代號≦30萬美元(以千美元為單位)。
16歲以上:累計『富邦人壽美年樂活外幣終身保險 』各險種代號≦100萬美元(以千美元為單位)。
其他累計限額規定:
1.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2,000萬元。
2.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累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含本公司及同業 )不可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註)。
註:113年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69萬元,最新額度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為主。
3.本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投保保額x喪葬費用保險金係數x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