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其身故日之保險年齡按下表所約定之給付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 保險年齡 | 給付金額 |
|---|---|
| 十七歲(含)以下 | 總保險金額的一倍 |
| 十八歲至二十五歲 | 總保險金額的三倍 |
| 二十六歲(含)以上 | 總保險金額的五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不含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仍適用前項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依其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年齡按下表所約定之給付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 保險年齡 | 給付金額 |
|---|---|
| 十七歲(含)以下 | 總保險金額的一倍 |
| 十八歲至二十五歲 | 總保險金額的三倍 |
| 二十六歲(含)以上 | 總保險金額的五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不含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仍適用前項約定。
本契約依前三項約定給付之殘廢保險金以一次為限;且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不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一、二或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其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齡屆滿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二或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得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情形致成附表所列一、二或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約定。
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其後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繳費年期、繳別、增加保險金額或變更為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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