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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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之責任。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條款等待期間之限制:
1.腦中風後殘障(重度)、2.癱瘓(重度)、3.多發性硬化症、4.主動脈外科置換術、5.運動神經元疾病、6.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7.阿茲海默病、8.帕金森氏症
各項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定義如下:
(一)「腦中風後殘障(重度)」: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癱瘓(重度)」:係指符合條款定義所列遺留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的診斷確定日。
(三)「多發性硬化症」: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手術施作日。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阿茲海默病」: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六)「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條款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七)「帕金森氏症」: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1.最低保額:10,000美元。
2.累計最高保額:
0歲~未滿15足歲:5萬美元。
15足歲~60歲:10萬美元。
61歲~65歲:8萬美元。
3.累計總限額:本險種以保額之1倍計算累計最高保額
| 投保年齡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60歲 | 61歲~65歲 |
|---|---|---|---|
| 累計最高保額 | ≦200萬 | ≦500萬 | ≦3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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