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一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一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2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保額:7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
| 白金會員﹝註﹞ | 225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
|---|---|
| 鈦金會員﹝註﹞ | 45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
註:會員等級定義請參考網路投保須知之會員權益表
其他累計限額規定: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網路投保之生死合險累計總限額如下表:
| 會員等級 | 累計總限額 |
|---|---|
| 白金會員﹝註﹞ | 225萬元 |
| 鈦金會員﹝註﹞ | 450萬元 |
註:會員等級定義請參考網路投保須知之會員權益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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